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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天天视讯
2023-04-19 05:27:05 来源:宁阳县人民法院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相关资料图)

--保险公司诉杜某劳动争议纠纷

【基本案情】

2011年底,杜某应聘到保险公司工作,2012年1月,杜某正式入职保险公司,负责部分乡镇线下续期保费工作,期间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13日,保险公司向杜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杜某明确表示不同意保险公司发出的终止通知。保险公司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杜某仍正常在保险公司工作,保险公司仍对杜某进行考勤,直到2022年2月7日,保险公司不再对杜某进行考勤,杜某未再到原告处上班。此后,杜某与保险公司部门经理多次协商未果,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22】xxx号裁决书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杜某在保险公司处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杜某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裁决保险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与杜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保险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便诉至法院,庭审中,经本院释明,杜某明确表示要求与保险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杜某在保险公司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已与保险公司连续订立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杜某提出与保险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保险公司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保险公司主张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即便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也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同意续延才可以订立。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虽然经过2009年和2018年的两次修正,但该条款的内容均未发生变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专门针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作出的法律规定,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据此,保险公司不同意与杜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其主张驳回杜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需要说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官说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创立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倾斜保护的价值取向。为了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可以”、“应当”、“视为”三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目的是为解决一些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问题。但是,《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即便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也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同意续延才可以订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前者规定必须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才可以续订,当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既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相契合,也有利于建立长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终实现劳资共赢的局面。

原标题:《【法官说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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